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84民初2043号
申请人:溧阳市储丰钢板仓设备制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天目湖镇工业园区中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70984061W。
法定代表人:赵菊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庆翔,江苏名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襄大农牧(蒙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经济开发区嵇康南路西侧、纬二路北侧、纬一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MA2NH4HA5J。
法定代表人:武恒,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溧阳市储丰钢板仓设备制造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襄大农牧(蒙城)有限公司、湖北襄大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溧阳市储丰钢板仓设备制造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襄大农牧(蒙城)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8万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出具保函(保单号:PZDM202032040000002082),自愿为申请人溧阳市储丰钢板仓设备制造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措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溧阳市储丰钢板仓设备制造工程有限公司为了确保案件在审理终结后,其主张的债权能够得到顺利实现,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襄大农牧(蒙城)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8万元。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自保全措施执行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申请续行保全,逾期本裁定确定的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案件申请费1920元,由申请人溧阳市储丰钢板仓设备制造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边防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曾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