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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石应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1125财保20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5月21日生,甘肃省漳县人,农民,住漳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93年5月27日生,甘肃省礼县人,农民,住甘肃省陇南市礼县。 被申请人:甘肃成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申请人***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从漳县教育局应支付给二被申请人的工程款中扣留47365.4元。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号:XXX)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漳县财政局代管资金专户中应付给漳县教育局关于“漳县大草滩中学修建工程”款予以查询、冻结(冻结标的为47365.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94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