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80民初1829号
原告:简阳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筒阳市。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
被告:成都市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简城红建路河韵馨苑D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
原告简阳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某某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成都市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