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681民初295号
原告:龙海市旭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港尾镇斗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59599180X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诚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政和县熊山镇西大街白鸽小区22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5595951795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龙海市旭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诚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龙海市旭诚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龙海市旭诚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海市旭诚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478.50元,减半收取1239.25元,由原告龙海市旭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