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诚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政和县铁山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福建省诚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725民初1053号
原告:福建省诚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政和县熊山街道西大街白鸽小区22号2楼。
法定代表人:杨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鸣,福建尚坤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上明,男,住政和县。
被告:政和县铁山镇***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政和县铁山镇***村。
法定代表人:刘连强,村主任。
原告福建省诚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祥公司)诉政和县铁山镇***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诚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鸣、杨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诚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村委会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99477元;二、***村委会支付自2020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LPR市场利率计算,暂至2021年7月31日利息为8319.9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22日诚祥公司经招投标,中标政和县铁山镇***村美丽乡村路灯工程。2019年11月30日,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188032元,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施工工期为30天。工程按期施工结束,***村委会组织验收合格。2020年1月13日***村委会及相关验收人员在工程验收记录表上盖章或签名确认工程验收合格。2020年5月4日,***村委会委托的审计单位贵州沐其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根据预算书、结算书、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等双方确认的审计材料审定案涉工程造价为199477元。以上款项***村委会均未支付。
***村委会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1月22日诚祥公司被确定为政和县***美丽乡村路灯工程的中标人。2019年11月30日,***村委会(发包方)与诚祥公司(承包方)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承包工程内容为政和县铁山镇***美丽乡村路灯工程。工期总日历天数:3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办理竣工结算并经中介审核后凭正式发票付至工程款的97%,剩余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14天内无息返还承包人(缺陷责任期为1年)。工程款全部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诚祥公司于2019年12月1日进场施工,2019年12月30日完工。***村委会、诚祥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对该工程进行验收,《工程验收记录表》验收主要内容:铁山镇***村美丽乡村路灯工程验收合格。2020年5月4日,经***村委会的委托,贵州沐其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MQFJZH结审【2020】GC027《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意见通知书》,对政和县铁山镇***村美丽乡村路灯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审定造价为199477元,***村委会在《工程结算审核验证征询表》建设单位意见一栏中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刘连强签名,诚祥公司在施工单位意见一栏中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陈庆忠签名,均书写同意审核。现***村委会尚欠诚祥公司工程款199477元未付。
另,缺陷责任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2020年1月13日至2021年1月12日,现缺陷责任期已届满。
以上事实有诚祥公司的庭审陈述及其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工程验收记录表》、《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意见通知书》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诚祥公司按照《合同协议书》完成了***村美丽乡村路灯工程,并经验收合格,因缺陷责任期已过,***村委会应按照双方同意确认的审定造价支付工程价款,***村委会应支付给诚祥公司工程款199477元。对诚祥公司提出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合同协议书》未对违约金作出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本院对诚祥公司要求从2020年6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主张,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政和县铁山镇***村村民委员会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讯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9947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20年6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17元,减半收取2209元,由政和县铁山镇***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邹玉榕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显珠
书 记 员 杨道健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