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5民初44号
原告:***如新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泰县兴泰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7983605146。
法定代表人:吴建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卫闽,福建远大联盟(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振龙,福建远大联盟(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诚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政和县熊山镇大街白鸽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5595951795P。
法定代表人:杨强,总经理。
原告***如新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诚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立案。原告***如新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如新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完毕相应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如新集成房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9.7元,减半收取计604.85元,由***如新集成房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文德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雷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