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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北京某某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191民初8472号 原告:江苏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某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被告: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原告江苏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某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81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9101元,由原告江苏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