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104民初8903号
原告:吉林省百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圣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坚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吉林省百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坚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吉林省百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百某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百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9元,减半收取计420元,由吉林省百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