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高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高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民终7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建波,青岛李沧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高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青岛高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2民初1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路春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高中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