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顺飞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430民初792号 原告:***,男,197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众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众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建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于2021年5月14日签订的《某某建设公司工程项目班组承包施工协议书(编号:[2021]第0003号)》无效;2.被告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300万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14日,原被告签订一份《某某建设公司协议书主工程项目班组承包施工协议书(编号:[2021]第003号)》,协议主要约定:1.承包工程名称:三明建宁县**工程;工程地点: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经济开发区斗埕工业园:工程内容:本工程总承包合同内所有钢结构工程。2.工程工期及工程造价:工期240个日历天,工程造价四千万元。3.承包方式:包工包料、独立核算、自负盈亏。4.被告与业主签订的《补充协议》的所有条款,原告均给予认可。5.原告打入被告300万元履约保证金;由被告打入建设单位的履约保证金今后发生法律责任均由原告自行承担。合同中还对其他事项作出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通过自己的永安市某某机械加工厂对公账户汇入被告公司账户300万元,其中①2021年5月17日汇入10万元,②2021年5月19日汇入100万元,③2021年5月20日汇入100万元,④2021年5月27日汇入90万元。被告于2021年5月31日与案涉建设单位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协议书》。但案涉建设工程在尚未完成基础建设前就因缺乏资金而停建至今,造原告已购买的80万元材料在未能进场前就因项目工程停建只能低价处理,造成原告巨大经济损失(该损失在本案中暂不主张),为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履约保证金未果。 某某建设公司辩称,某甲公司是业主,被告根本就不认识该公司,是原告跟某甲公司的自己约定,原告没资质,需要找个有资质的公司挂靠,案外人***认识了某某建设公司工作人员,没有要求打履约保证金,是原告和某乙公司私下签订责任协议,原告和被告的协议写明了上交履约保证金后,与被告无关,是原告自己去找某甲公司,然后拿到被告公司盖章,原被告双方的协议就是为了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才规定了很多条款,如果没有法律效益,这不是过家家吗?合同签订时是双方真实意愿,合同有效,至于打到被告公司账上的钱,被告并没有截留,按照原告提供的账号全款打回去了,如果被告公司截留了,原告才能找被告理赔。 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某甲公司是三明市建宁县**工程的业主;因***无施工资质,经人介绍找某某建设公司进行挂靠,双方签订了挂靠协议;协议签订后,***向某某建设公司转账300万元履约保证金,某某建设公司收到该款后及时转给了某甲公司。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某某建设公司要求追加某甲公司为本案被告,并由其向***返还300万元履约保证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承包某甲公司在建宁县**工程,找某某建设公司进行挂靠,并通过某某建设公司向某甲公司交纳了300万元履约保证金。经查,某甲公司成立于2021年1月15日,注册资本2000万元,实缴资本零元,注册地址位于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经济开发区**路**号**开发区大楼**。该公司并未参加建宁县经济开发区斗埕工业园相应地块的招投标,已于2023年前停止经营,其法定代表人***也在2023年前出逃国外,公司的注册地址(经营场所)已变更为福建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某甲公司以在建宁县**工程为名,骗取***履约保证金,涉嫌经济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院将依法将该案线索、材料移交建宁县公安局。 综上所述,依照上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效力等级法律公布日期2017.06.27时已被修改施行日期2017.07.01》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条件】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公布日期2020.12.29时效性已被修改 施行日期2021.01.01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效力等级法律公布日期2017.06.27时已被修改施行日期2017.07.01》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实行;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