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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楚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06民初10866号之二 原告:湖北楚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东湖路181号创意大厦第六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被告:***,男,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监利县, 被告:***,女,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系湖北华中天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保利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张家湾四坦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楚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被告湖北保利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湖北楚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楚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楚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448元,减半收取147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湖北楚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