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06民初10866号之二
原告:湖北楚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东湖路181号创意大厦第六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被告:***,男,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监利县,
被告:***,女,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系湖北华中天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保利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张家湾四坦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楚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被告湖北保利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湖北楚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楚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楚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448元,减半收取147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湖北楚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