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06民初10867号之二
原告:湖北楚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东湖路181号创意大厦第六层。
法定代表人:韦奇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啸,员工。
被告:**,男,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监利县,
被告:**,女,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系湖北华中天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双帆,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曼,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保利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张家湾四坦路8号。
法定代表人:吴晓芬。
原告湖北楚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被告湖北保利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湖北楚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楚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楚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湖北楚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冯荣华
人民陪审员 李 峰
人民陪审员 孙艳萍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程 晨
书 记 员 严 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