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黑0109民初6016号之一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职务:总经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职务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8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