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天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水电基础局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天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1123民初1339号
原告中国水电基础局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武清区雍阳西道86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发,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黑龙江天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香电街41号5栋202室。
法定代表人:郭阴龙,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水电基础局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天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水电基础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水电基础局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天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达成和解协议,中国水电基础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水电基础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700.00元减半收取18,350.00元由原告中国水电基础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马红霞
审判员  吴 萍
审判员  张彩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仲光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