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2302民初3272号
原告:禄丰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xxxxxxxxxxxx。
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市。
法定代表人:司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xxxxxxxxxxxx。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董事长。
原告禄丰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0日立案后,原告禄丰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禄丰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6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