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民辖终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地下空间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航天路33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钰翔智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921弄2号E-107室(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中建地下空间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24)云0103民初181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中建地下空间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是上诉人的分支机构,不得越权对外采购钢筋,其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编号:16××××001《采购协议》未经上诉人有效签章,协议无效,且该协议未实际履行。本案应按照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安宁工业园区2022年第25、26批城用地(地块一)场地平整项目高危管线专项保护应急工程项目钢筋采购合同》(编号:16××××00C)确定管辖法院,该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为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即使依照《采购协议》约定的中建地下空间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法院,因上诉人承租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基地××栋××单元××室作为云南分公司的办公地址,本案也应该由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没有管辖权。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对管辖法院进行约定的,须以书面方式作出。本案中,上海钰翔智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起诉请求中建地下空间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建地下空间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资金占用费,而上海钰翔智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起诉提交的《安宁工业园区2022年第25、26批城用地(地块一)场地平整项目高危管线专项保护应急工程项目钢筋采购协议》(协议编号:16××××001)显示,签订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为上海钰翔智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建地下空间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并不包含上诉人中建地下空间有限公司。同理,上诉人所称《安宁工业园区2022年第25、26批城用地(地块一)场地平整项目高危管线专项保护应急工程项目钢筋采购合同》(编号:16××××00C)签订人不包含原审被告中建地下空间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故即便《采购协议》和《采购合同》约定了管辖法院,但因原审被告之一未参与合同的书面签订,本案不得依据《采购协议》和《采购合同》的协议管辖条款确定管辖法院,而应适用法定管辖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现被上诉人选择向原审被告中建地下空间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建地下空间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登记公示的营业场所位于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王旗营金领地大厦第1幢23层2304号,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件: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民事裁定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民事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审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后答疑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送达后,就当事人对案件裁判结果存在的疑惑,有针对性地给予说明或者解释。申请判后答疑的范围是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诉讼程序、裁判理由、裁判主文含义以及与裁判文书内容相关的问题。当事人要求判后答疑的,应当在裁判文书送达后三日内向承办法官提出申请。承办法官接到申请后十日内应安排判后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