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云0112执5424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众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077616671U。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华苑路279号4栋1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昆明五谷王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676566637C。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海口镇海口云南轴承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云南众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五谷王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2民初90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昆明五谷王食品有限公司已履行404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据此,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2民初907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2执5424号案件已执行完毕。
执行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