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众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通用善美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112执异147号 异议人(被保全人):云南通用善美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09887972E。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学府路*****技园内**厂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通用善美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法务,一般授权代理。 申请保全人:云南众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077616671U。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华苑路******/d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办理申请保全人云南众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云南通用善美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财产保全过程中,异议人云南通用善美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云南通用善美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异议请求称,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对异议人名下银行账户(账号:27×××12)2400000元存款的财产保全冻结措施。事实与理由为:法院于2019年7月8日因异议人与申请保全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2019)云0112民初88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异议人名下的价值2400000元的财产予以冻结,该财产保全措施裁定错误。理由如下:一、裁定书确定的财产保全措施无事实依据,违反异议人与申请保全人合同约定根据异议人与申请保全人签订的(2018)第0614号《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第五条第三款约定:项目扶持款项专款专用,技术咨询服务费的支付不得从扶持款项中列支,要以企业自有资金支付。该裁定确定对异议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账号:27×××12)2400000元存款予以冻结。根据上述合同约定,申请保全人申请保全的基础来源于申请保全人请求支付技术咨询服务费,故申请保全人请求保全该银行的专项扶持基金违反合同约定,技术咨询服务费只应由异议人的自有财产进行支付,而不能动用任何扶持款进行支付。裁定冻结该账户的扶持基金缺乏合同依据,缺乏事实基础。二、该裁定查封错误,查封账户所有权、管理权并非异议人所有,异议人不享有实质的所有权、使用权。异议人与楚雄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楚雄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家塘分社签订的《四川禾邦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云南民族医药创新产业园项目资金三方共管账户监督协议书》约定,该冻结账户系三方共管账户,该账户是云南楚雄经济开发区财政局用于拨付“云南省2018年中药饮片产业发展专项基金”的专用账户,该账户资金只能用于该项目运转实施使用,该账户虽由异议人开立,但实质并非属于异议人个人所有,该账户资金也并非异议人个人财产,并不能作为异议人履行财产的查封依据。三、法院可以依法对异议人名下的银行账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能对其开立的三方共管账户(账号:27×××12)中的2400000元的扶持基金进行冻结或采取其他财产保全措施。该账户资金是由云南楚雄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向异议人拨付的专款专用的企业发展扶持基金,所有权属于人民政府,并非是异议人可以自由支配的企业自有财产,该账户资金具有其特有的财产属性,不能仅凭该资金在异议人开立的银行账户里,就认定其可以作为企业承担任何债务的自有财产。该财产扶持资金是异议人代人民政府暂管的专项政策扶持基金,只能在人民政府允许情况下用于异议人扶持项目发展使用。因此,该账户的存款非异议人名下财产,非合法适格的保全对象,依法不应作为异议人的财产而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应解除冻结。综上,恳请法院依法解除对上述账户中关于政府扶持的2400000元专项基金的冻结或其他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保全人云南众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答辩称,1、执行异议针对的是执行阶段执行措施或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现本案正处于审判阶段并未进入执行。2、云南通用善美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异议针对的是(2019)云0112民初88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财产保全措施,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之规定,云南通用善美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申请复议,而不是提出执行异议。3、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之规定,云南通用善美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申请保全人主张赔偿,更何况在保全时申请保全人已依法向法院提供担保,获得赔偿的目的有保障。4、在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协助云南通用善美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完成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其主动向申请保全人提供政府扶持资金拨款凭证,拨款凭证显示的收款账户即为申请保全人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冻结的账户,也是现在异议人主张的所谓三方共管账户,申请保全人认为所谓的三方共管账户与其没有任何关联,申请保全人也是第二次庭审时才知道存在所谓的三方共管账户。5、云南通用善美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共接收政府扶持资金800万元,在被法院冻结前其已经挪作他用花费500余万元(开庭时异议人自述的,有庭审视频为证),说明云南通用善美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对此资金已经正常支配使用,无任何限制。政府扶持资金800万性质为政府对云南通用善美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已经完成建设部分的奖励性补助,项目申报成功并且政府奖励资金拨付给企业后,其使用权及所有权已经属于企业,并不是异议人所说的代人民政府暂管的专项政策扶持资金。企业无权,法律也不允许企业代人民政府暂管专项政策扶持资金,政府也无权将资金打给民营企业以后其所有权属于人民政府。6、申请保全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查封云南通用善美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法院依法查封、冻结云南通用善美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的账户合理合法。云南通用善美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在2019年7月账户被查封后并未提出异议或复议,在两次正式开庭前后至一审判决对账户被查封也未提出任何异议,现不服一审判决,为拖延时间其已提起上诉,现提出执行异议,目的是想阻碍申请保全人申请续封、续冻账户。同时异议人利用本次扶持项目建设的生产条件分立成立了云南***美制药有限公司,并将云南通用善美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的药品批文等资产转到云南***美制药有限公司的行为,存在为了逃避今后执行,转移资产的情况。因我方的努力为异议人争取到政府800万扶持资金给其带来了较大收益,若纵容其拒不支付申请保全人报酬(服务费),且解封其账户任其挥***长其不诚信行为,给申请保全人及其他合法债权人带来了非常严重的损失,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其异议申请。 异议人云南通用善美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为支持其异议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2019)云0112民初8883号民事裁定书一份;云南众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一份;四川禾邦实业集团云南民族医药创新产业园项目资金三方共管账户监管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各一份;2018年中药饮片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公示网页截图及第一批拟扶持项目计划表各一份;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一份。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本院查明,云南众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云南通用善美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云南众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9年7月8日作出(2019)云0112民初88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云南通用善美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2400000元的财产,并于2019年7月17日以(2019)云0112执保633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保全冻结了被保全人云南通用善美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开户账号27×××12的银行存款,实际控制金额2400000.00元。异议人对此不服,提出以上执行异议。 对于异议人云南通用善美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认为保全措施裁定错误并请求解除对其名下银行账户保全冻结措施的异议请求,本院认为,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故异议人认为保全措施裁定错误的,不属于异议审查范围,异议人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其次,关于异议人请求解除银行账户保全冻结措施的异议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本院在审理云南众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云南通用善美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申请保全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7月8日作出(2019)云0112民初88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云南通用善美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2400000元的财产。依据该裁定,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对被保全人云南通用善美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开户账号为27×××12的银行账户采取保全冻结措施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异议人云南通用善美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请求解除对其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措施的异议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云南通用善美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原 审判员  刘 龙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