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青格达华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新疆青格达华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兵0602民初343号 原告:***,男,195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奇台农场路政稽查办公室退休职工,住新疆奇台县。 被告:新疆青格达华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59004092754300F,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青湖生态经济开发区南区石河子街以北、双河街以南、重庆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疆塞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新疆乌鲁木齐市。 被告:***,男,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新疆青格达华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起诉主体有误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