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青格达华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青格达华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兵0602执5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新疆奇台县。 被执行人:新疆青格达华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新疆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男,197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新疆乌鲁木齐市。 本院在执行***与新疆青格达华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40107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新疆青格达华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存款4010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房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