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众和恒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烟台众和恒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84民初1472号 原告:***,男,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宸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众和恒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刘家沟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被告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被告单位员工。 原告***与被告烟台众和恒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114元,减半收取计30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程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