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84民初4954号
原告:***,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蓬莱德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告:烟台众和恒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原告***与被告***、烟台众和恒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