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浦江县人曾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726民初659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告:浦江XXXX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仙华街道XX大道X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6798575XXX。
法定代表人:张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女,199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
第三人:浙江XX**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XXXXXXX路X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85837XXXX。
法定代表人:毛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XXX(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浦江XXXX建设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浙江XX**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382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蒋XX
二○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季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