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726执32号
申请执行人浦江光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人民东路65号,组织机构代码:798575195。
法定代表人张照锋。
被执行人***,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浦江县。
被执行人**,男,1965年11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浦江县。
本院在执行浦江光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2020)浙0726执32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浙0726民初4158号判决书已于2019年09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浦江光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后本院于2020年01月02日立案执行,随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等,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情况及责令其支付执行款72085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并线下到浦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房地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浙G×××××)的奥迪牌车辆已另案查封,且未实际扣押,已扣划21044.74元存款,除此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已支付执行款21044.74元。鉴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对本案采取的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浦江光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综上,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浙0726执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子教
审 判 员 张国栋
审 判 员 张红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杨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