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振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3757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南京振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92民初3757号之一
原告: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东麒路6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成,董事长。
被告:南京振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淳化工业集中区(铝材厂以西)。
法定代表人:张垠芳。
原告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振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受理。审理中,原告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290元,保全费1613.5元,合计3903.5元,由原告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柳林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尹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