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什克腾旗向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克什克腾旗向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内0702民初1360号 原告:***,女,196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海拉尔区元胜印刷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被告:克什克腾旗向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解放路克旗合兴农畜土特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楼三层西段5间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克什克腾旗向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计45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