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思迈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思迈电子工程有限公司、青海优誉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诉讼保全结案通知书 (2023)青0104执保303号 申请人青海思迈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海优誉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94689.79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23)青0104民初47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海优誉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4689.79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23年8月22日,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宁虎台支行63050138360200000321-1账户内存款以50000元为限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15.53元)、在青海省农村信用联社西川南路支行82010000000668984账户内存款以44689.79元为限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0.62元)。 本院作出的(2023)青0104民初47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94689.79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基于以上民事裁定书依据的权利未能全部得到实现。 (2023)青0104执保303号案件部分保全完毕。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