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0281执恢20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大冶市佳和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罗家桥街道办事处港湖村。组织机构代码:55066325-5。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鑫弘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经济开发区大桥新区办事处渔牧一组。组织机构代码:17826125-9。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46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被执行人:***,女,1966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被执行人:***,男,1954年4月5日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冶市佳和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鑫弘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8号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大冶市佳和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200000元及利息。
1.立案后,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通过法院邮政专递向上述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限期上述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被执行人未履行;
2.2020年7月8日,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等多次对上述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夏区房屋一套,暂不便处置。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经过及执行措施,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上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鄂0281执恢2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