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冀0111执112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宝临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装备制造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791353346Q。
被执行人:河北源久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和平西路589号机场路干休所4楼4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5336139292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和平西路589号机场路干休所4楼411室。
本院在执行河北宝临电气有限公司与河北源久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北源久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10000元或查封相当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对不动产、动产查封的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
如需申请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