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甘1002执685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中亮建设有限公司、庆阳锦效房地产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21)甘1002民初53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浙江中亮建设有限公司、庆阳锦效房地产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浙江中亮建设有限公司、庆阳锦效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款216600元;案件受理费4555元,由被执行人浙江中亮建设有限公司、庆阳锦效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浙江中亮建设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08300元,执行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浙江中亮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8906.5元,扣划了被执行人庆阳锦效房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861元,被执行人浙江中亮建设有限公司自行履行案件款5715.5元,共计284483元,申请执行人***领取案件款112855(含案件受理费4555元),执行费3217元由被执行人浙江中亮建设有限公司交纳、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21)甘1002民初53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21)甘1002民初5330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