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民初6622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朋,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伟东,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亮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响亮,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浙江中亮建设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
负责人:金响亮。
被告:金晓丹。
原告***与被告浙江中亮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中亮建设有
限公司瑞安分公司、金晓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
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
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
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55元,减半收取计2777.5元,由原告***
负担。
审判员 金 丹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叶远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