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亮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中亮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中亮建设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民初6622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朋,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伟东,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亮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响亮,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浙江中亮建设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

负责人:金响亮。

被告:金晓丹。

原告***与被告浙江中亮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中亮建设有

限公司瑞安分公司、金晓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

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

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

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55元,减半收取计2777.5元,由原告***

负担。

审判员 金 丹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叶远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