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381民初2943号
原告:***,男,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金伟东,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朋,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六石街道石马村西兰自然村文化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5862522558。
法定代表人:金响亮,总经理。
被告:浙江中亮建设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万好大厦裙房第二层东至西第4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MA299BW01U。
责任人:金响亮,总经理。
被告:金晓丹,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肖玉巧,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存贤,瑞安市正大法律服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中亮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中亮建设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金晓丹、肖玉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14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孙娟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代书记员 潘可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