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81民初1602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海市白水镇郊边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白水镇郊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681B28377440E。
法定代表人:***,主任。
第三人:福建省仓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海澄镇仓头村优墩1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572956323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原告***与被告龙海市白水镇郊边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审理中,依法追加福建省仓兴建设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扣除双方申请庭外和解2个月的审理期限。***于2021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计540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 燕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