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仓兴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省仓兴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4民初566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
被告:***,男,198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
被告:福建省仓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海澄镇仓头村伏墩1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572956323Y。
法定代表人:蔡永强。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仓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沈绮峰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沈修铭
书 记 员 杨佛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