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06民初4576号
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新型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713377908D)。住所地:宁波市大榭开发区祥龙商住**楼**(A-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文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144119190K)。住。住所地:宁波保税区鸿海商务楼**/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正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正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新型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文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新型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文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新型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文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15元,减半收取257.5元,由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新型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