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祥福工艺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祥福工艺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13719号 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被告:福建省祥福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政和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祥福工艺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同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田力烽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