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天资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铜陵市天资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824财保6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怀宁县小市镇良湖村林山组**,身份证号码3408221971********。 被申请人:***,男,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 被申请人:铜陵市天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原交通局大楼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065244719D。 法定代表人:***,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夏某与被申请人***、铜陵市天资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作出(2018)皖0824财保53号民事裁定,依法对被申请人铜陵市天资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开户行徽商银行铜陵井湖支行,账号19×××51)予以冻结,同时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潜山县槎水镇金波村乡村道路畅通工程承包款,财产保全数额以35万元为限。夏某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夏某与被申请人***、铜陵市天资建设有限公司已就本起纠纷达成了协议,夏某以此为由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铜陵市天资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开户行徽商银行铜陵井湖支行,账号19×××51)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所有的潜山县槎水镇金波村乡村道路畅通工程承包款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