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瑞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瑞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502执保1065号 申请人:江西瑞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仙女湖区钤阳办事处钤阳路3号1栋5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1年4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人,住景德镇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