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瑞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瑞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502民初3506号
原告:江西瑞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钤阳办事处钤阳路****503。
法定代表人:王可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刘飞,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4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人,住景德镇市。
原告江西瑞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江西瑞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按其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法应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西瑞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16元,退回原告江西瑞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管东长
审 判 员  张丽霞
人民陪审员  占丽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曾振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