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瑞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瑞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203民初94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景德镇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广场北路新村花园A区1栋A号楼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612712076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瑞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钎阳办事处钎阳路3号1栋5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096204760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景德镇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瑞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作出(2020)赣0203民初9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瑞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207.25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
现景德镇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以其与江西瑞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江西瑞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景德镇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与江西瑞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要求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瑞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207.25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严东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张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