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执复194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大连合众通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南关岭下沟居民委。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淼,辽宁和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409号-1-4层、41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职员。
原审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409号-1-4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职员。
复议申请人大连合众通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众公司)不服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开发区法院)(2022)辽0291执异2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开发区法院查明,因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赢公司)未履行该院(2021)辽0291民初292号民事调解书载明的向合众公司偿付工程款792823.13元及利息的义务,合众公司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以(2021)辽0291执1233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合众公司以兆赢公司利用第三人账户隐藏财产、逃避执行,将自己的营业收入转入***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忻酒店)为由,申请查***酒店账户。2021年5月10日,该院制作(2021)辽0291执1233号《执行裁定书》,将君忻酒店列为第三人,并裁定对君忻酒店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留等执行措施。执行标的为本金792823.1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258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另计。因余额不足,该院于2021年9月14日冻结君忻酒店在其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大连星海支行账户内存款164754.04元。君忻酒店提供其与兆赢公司《物业管理委托协议》以证明双方存在服务关系。
开发区法院认为,本案系君忻酒店就该院对其采取的执行措施而提出的异议,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据此规定,执行程序中只能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本案中,该院(2021)辽0291民初29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是兆赢公司向合众公司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君忻酒店并非案件当事人或履行债务人,该院(2021)辽0291执1233号执行裁定将其列为第三人并裁定在兆赢公司全部债务范围内对其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于法无据,应予纠正。如申请执行人合众公司认为兆赢公司存在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等行为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一)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21)辽0291执1233号执行裁定书。
复议申请人合众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撤销(2022)辽0291执异29号执行裁定、(2021)辽0291执1233号执行裁定。事实与理由:依据《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执行法院追加被执行人是有***的。兆赢公司存在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执行法院查封的是兆赢公司转移的收入。兆赢公司与君忻酒店系同一控股股东设立的关联公司。执行法院发现兆赢公司擅自将自己的收入转入君忻酒店,进而查封。
本院对开发区法院查明的上述事实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生效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依据。执行法院依据(2021)辽0291民初292号民事调解书可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兆赢公司占有的动产、登记在兆赢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本案中,君忻酒店并非本案的被执行人,故原审据此解除对其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的执行措施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复议申请人合众公司关于兆赢公司存在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及应追加君忻酒店为被执行人的主张,非本案执行异议程序审查范围,合众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执行法院作出的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大连合众通风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辽0291执异29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吕 颖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