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合众通风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合众通风工程有限公司、大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91执1233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合众通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中华东路510号。
法定代表人:胡浩。
被执行人: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409号1-4层、411号。
法定代表人:翟玉忠。
第三人:大连君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409号1-4层。
法定代表人:殷奥。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21)辽0291民初2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第三人立即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第三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第三人的行为违反了关于执行的有关法律规定,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及时、全面的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大连君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其开户银行的存款;
二、扣留、提取、变卖被执行人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大连君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收益、到期债权、投资权益;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大连君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其它财产(清单另列)。
执行标的为:本金792823.1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25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另计。
本裁定对被执行人、第三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冻结期限不超过一年,对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不超过二年,对不动产的查封及对其他财产权的冻结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应当于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申请续行冻结或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郭克臣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赵 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