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合众通风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合众通风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紫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大连辰能工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4民初1679号
原告:大连合众通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南关岭下沟居民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565540848R。
法定代表人:胡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淼,辽宁和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紫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00MA0TWJ7634。
法定代表人:李云飞。
被告:***能工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217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5598128867。
法定代表人:刁桂兰。
原告大连合众通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紫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能工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郑钟元在本院告知其需预交诉讼费后,其明确表示不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芝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