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康市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康市华联教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902执1876号 安康市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康市华联教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安康市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康市华联教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902民初3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一、被告安康市华联教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安康市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958500元,并承担以49585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安康市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700元,由原告安康市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2850元,被告安康市华联教育文化传媒公司负担42850元。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对本息进行核对协商一致,达成和解。本院依法足额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并已向申请人发放。现生效法律文书上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 本院(2024)陕0902执1876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四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