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902执恢1036号
申请执行人:安康市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竹园小区。
被执行人:安康市华联教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花园大道。
申请执行人安康市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康市华联教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陕0902民初3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安康市华联教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安康市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958500元及相应利息。后被执行人安康市华联教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诉至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陕09民终4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安康市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其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陕0902执恢10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