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书生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天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3民辖终1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书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80号空港商务园东区9号楼201-1。
法定代表人:王东临,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天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80号空港商务园东区6-1,2-401室。
法定代表人:凌海君,总经理。
上诉人天津书生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天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42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天津书生投资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及理由:双方房屋租赁关系已经到期,不能按照租赁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实际争议是北京书生电子有限公司与天津空港经济区管委会的房屋买卖纠纷,应由北京书生电子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天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是基于其与上诉人在履行双方2014年9月1日签订的《空港商务园写字楼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一审法院确认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并无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诉租赁的房屋位于天津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80号空港商务园东区9号楼201-1室,属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故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以支持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晓彤
审 判 员 王 晶
审 判 员 薛东超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德跃
书 记 员 廖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