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6民初4232号之一
原告:天津天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80号空港商务园东区6-1,2-401室。
法定代表人:凌海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克东,北京隆安(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北京隆安(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书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80号空港商务园东区9号楼201-1。
法定代表人:王东临,董事长。
原告天津天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书生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天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学秋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候华北
书记员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