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陶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116民初196号 原告:***,住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安徽来安县。 被告:江苏凝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南京某陶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凝某劳务有限公司、南京某陶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