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省怀远县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安徽省怀远县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皖0603执恢9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怀远县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中路25号1幢705.706。组织机构代码39439671-3。 法定代表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怀远县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荆山镇禹王路西段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150102969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与安徽省怀远县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安徽省怀远县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603民初16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省怀远县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安徽省怀远县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怀远县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安徽省怀远县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35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