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宏源建筑泥浆清运有限公司、浙江业丰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81财保169号
申请人:瑞安市宏源建筑泥浆清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3077214513,住所地瑞安市莘塍街道新阳公馆1幢二单元1801室。
法定代表人: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司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司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业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062016737A,住所地瑞安市经济开发***路133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瑞安市宏源建筑泥浆清运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业丰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瑞安市营业部开立的3XXXX6账户内的存款197657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瑞安市宏源建筑泥浆清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业丰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瑞安市营业部开立的3XXXX6账户内的存款197657元(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期满未申请续冻则自动解除)。
申请费1508元,由申请人瑞安市宏源建筑泥浆清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代书记员**